【相关新闻】“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顺利举行
时间:2019/11/14 12:57:29 访问次数:
11月4日,“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正式开班,本次研修班为期五天,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举办,学员主要是来自浙江省人大系统、省司法厅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省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从事立法相关工作的同志。开班仪式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主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进行了开班动员。
会议指出,本次研修班的举办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与实务的交流,围绕地方立法工作需求,提升各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局法制工作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开辟性的意义,也是立法工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起点。本次研修班为期共五天,通过立法实务专家及理论专家针对立法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专题剖析,内容涵盖新时代地方立法问题、立法技术规范、地方立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地方立法实例剖析、行政三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以及专题互动研讨等,兼顾了法学专业类和社科综合类专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务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学无止境,希望研修学员在五天的培训后能学有所思,用有所得;学有所悟,用有所成,真正把习得的立法相关知识运用到工作岗位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改进工作的举措、提升质效的助推剂,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化与发展。
11月4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进行了题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的课程培训。丁主任从地方立法能力及制度环境、地方立法精细化、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三个方面入手,系统性地分析了我国当前地方立法中所面临的困难及挑战,并就化解实践难题、增强立法能力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他认为,新时代背景下地方立法正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定位更高、难度更大、要求更高,这与实践中地方立法在理念、素质、力量、机制、制度环境等方面的不适应共同造成了当前地方立法能力及制度环境的难题。在地方立法精细化问题上,他指出,中央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不仅抓住了当前中国立法质量的关键问题,同时也适应了新时代对高质量立法的深度需求,在实践中应当从明确标准、完善机制、强化约束三条路径出发推进立法精细化。而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层面,丁主任先从历史着眼对提出背景、演变及其意义做了论述,就其主要内涵进行了辨析。随后,他从总的判断、分类评估两个层面对当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进行了评估,并对有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对策做了叙述。
11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以“立法技术规范若干问题”为题进行了授课。所谓立法技术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岳仲明主任从细节出发,围绕法律结构、条文表述、语词标点、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解释等六项重要的立法技术规范对学员进行了系统性的培训。
11月5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作为主讲人讲授了“地方立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主题课程。葛洪义教授首先对关于法治的三个与“地方”有关的流行误解——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地方是“被动”的执行者;宪法法律是不会有问题的,问题都是执行中的问题,当然也就是地方官员违法、犯错误的结果;地方之所以不依法办事,是因为地方利益作祟,是不顾全大局的行为,一一进行了阐释与澄清。随后,他对前述误解形成的思想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一,法治就是统一,否定或者不重视差异;第二,法治就是科学,否定或不承认个人理性的价值;第三,法治就是统治,否定或不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第四,法治就是他治,否定或不承认法治的基础是人的自治。而后,他从三个方面入手对从地方看法治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一,在解决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通过集权与分权的斗争,形成了法治结构;二,在是否依靠政权机构解决问题的争论中,形成了体制内的解决问题机制;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过程中显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紧张,进而导致了两者关系的重构。最后,他指出:地方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这三大关键,法治中国的局面只有在全国各个地方都能够依据法治原则、积极创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形成。
11月6日上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理论与实务”这一主题进行了授课。任主任首先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意义出发对之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有别于且优于西方各种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宪法监督制度。随后,他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规范性文件的涵义、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规范性文件被纠正后的溯及力问题,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要正确把握的几个关系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他分别从制定主体立法权限、“行政三法”和直接上位法、规范性文件和直接上位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规范性文件语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视角出发,对如何具体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做了说明。
11月6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从案例着眼讲授了“地方立法实例剖析”这一课程。尹主任开篇强调,要从底线思维的角度来讲合法性——法好不好用,解不解决问题。接着,她就不抵触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立法,守住合法性底线、注意把握和处理好的几组关系等三部分内容做了论述。首先,她围绕省立法条例规定的“抵触”情形与不抵触原则的把握方法,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三个层面对准确理解和把握不抵触原则进行了释要。随后,她从典型案例出发,对超越立法权限、违反宪法规定及宪法原则和精神、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或是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相关上位法和政策规定等突破合法性底线的立法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上,她指出要重点关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框架。
11月7日上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以“行政三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为题进行了授课。胡敏洁教授沿着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立法的设定权和规定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事项限制,以及上下位法之间相抵触的判断四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她指出,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上,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权,其中可能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从管理法到治理法理念的转换、抑制强者保护弱者理念的维护等问题。在地方立法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方面,她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出发,对地方立法设定权从无到有,规定权从粗到细这一过程进行了回顾。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事项限制问题上,她认为地方立法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框架,加强对“限定事项条款”的解释,明确对法律条文中“等”字的释义。
11月7日下午,“地方立法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组织学员以专题讨论的形式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研修班成员从自身工作出发,结合培训期间学习经历,分别就立法工作质量提升、培训班课程形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及建议。与会的王辉忠书记表示,研修班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课程设计、提升培训层次化水平,推动学员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与此同时,各位学员也应积极提升自身学习能力,不仅在研修班中,更要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工匠精神终生学习,以自身能力的提高推动立法事业的长足发展。